法曲

又名“法乐”。隋、唐燕乐大曲之一。源于东晋及南朝梁的“法乐”。用于佛教法令,故名。原为含有外来音乐成分的西域各族音乐,传至中原地区后,与汉族的法商乐相结合。乐器有饶、钱、钟、磐、幢萧、琵琶等。演奏时,金石丝竹先后参加,然后合奏。法曲在初唐时极受重视,梨园主要为法曲的演奏和教学而设,专设有“法部”。唐玄宗的音乐创作也主要是法曲, 并以梨园法部为试奏、排练、修改和完成法曲创作的场地。又别有“法部小部”的设置。《太真外传》:“小部者,梨园法部所置,凡三十人,皆十五以下。”’专为法曲的演奏提供后备人才。唐代法曲又搀杂道曲,而发展到极盛。中唐以后,法曲渐衰,但在宋代教坊四部中,仍专设“法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