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杀人

清戴震对宋代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说的批判。程朱理学,把理与欲二者对立起来,所谓“不出于理,则出于欲,不出于欲,则出于理”;“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戴氏认为理本是事物的分理、条理, 并不神秘,而情欲则是人人具有的,它们的关系是“欲其物,理其则”;“欲不可无,理存乎欲”;“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孟子字义疏证》)。而程朱理学却离开人的生活实际去讲“理”,把人的正常生活也看做“人欲”,“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伊川语录》)。戴氏认为这就是以理杀人。他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

(《孟子字义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