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之辩

古代关于天与人、“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为”关系的论辩。殷周时“天命”观念处于支配的地位,“天”被当作主宰一切的最高神。春秋战国时期,子产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左传·昭公十八年》)。对“天命”观念产生怀疑。孔子虽然也强调“畏天命”, 但认为“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承认自然之“天”的存在。墨子重视人的“强力而为”,但也提出“天志”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老庄学派提出人应当顺从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 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无为为之之谓天”(《庄子·天道》)。思孟学派主张天人合一,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

(《孟子·尽心上》)。荀子则把“天”看作“行有常”的自然之天,要求“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西汉董仲舒建立了庞杂的“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东汉王充提出“天有形体”说,认为天体是由元气组成的, 是自然无为的,但“虽为自然,亦须有为辅助”(《论衡·自然》)。唐代刘禹锡进而对天与人的职能作了区分;“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提出“天与人交相胜”的观点。宋代理学家都从“物我合一”论证天人合一。朱熹认为“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朱子语类》卷九十四),一切是“太极”的体现,“在天曰命,在人曰性,在物为理。” 明清之际王夫之认为自然之天是气之“升降飞扬,莫之为而为万物之资始者”

(《张子正蒙注·太和篇》)。但人不能“任天”,而要“相天”、“造命”, “以人道率天道也”(《思问录·内篇》)。天人关系的争论构成了各家教

育思想的哲学基础,对古代教育有着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