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诗

近体诗的一种。因格律严密,故名。起源于南北朝,至唐初始定型。常见的为五言律诗和七言律诗,其格律规定为:(1)限字句。每首八句,五律每句五字,共四十字;七律每句七字,共五十六字。每两句组成一联,共分四联。每联各有名称:一、二句称首联,三、四句称颔联,五、六句称颈联

(一作腹联),七、八句称尾联。每联的上句叫出句,下句叫对句。(2)定韵脚。每首诗偶句句末必须押韵,通常押平声韵;只可押本韵(同韵部的字), 不能押邻韵(相近韵部的字),否则叫“出韵”;只许一韵到底,不能中间换韵;也不能用相同的韵字押韵,否则叫“重韵”。单句不押韵,只有首句可押可不押,可押本韵,也可押邻韵,但都不计入韵脚内。因此,八句诗只能有四个韵脚,故亦称“四韵诗”。(3)调平仄。诗句中每个字用平声或仄声,都有基本的规定,一般是一句之中,平仄交替,上下句中,平仄对立。

  1. 讲对仗。首尾两联一般不对,中间两联出句和对句必须形成对仗。唐科

举考试以诗赋取士,试律多用五言,但全首句子超过八句(四韵),一般为十二句(六韵)或十六句(八韵),首联末联可不用对仗,中间各联均须比较工整的对仗。称“排律”或“长律”。宋代熙宁以后至明代,科举不试诗赋。清代乾隆二十二年增试律诗,童试用五言六韵(十二句),其余考五言八韵(十六句),称“试律”,亦称“试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