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因此,首先要企业法人财产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产权,即财产权,一般是指以所有权为核心并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及与之相应承担的义务的总称。在业主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中,出资者(所有者)往往同时是主要的经营者。因此,产权的施行往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合一,它们是不分离的,从而也不存在法人财产权。随着公司制的建立, 特别是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的财产是由为数众多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出现了所有权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是统一,并且是把分散的财产集合为统一的资产,从而形成了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的矛盾,引起了“两权”分离。所有者除保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常称原始产权)和应得利益外,把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交给经营者执行,这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形成的契机。所谓企业法人财产权,顾名思义,企业财产是企业这个法人所拥有的,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力,并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只要企业法人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不解散、清算或破产,任何人,即使是出资者(企业的所有者)也无权从企业中直接抽回或支配他所出资的部分,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从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分离出来,组合形成的。它和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1.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由许多所有者出资的原始产权形成的。但是,所有者的原始产权是仅指他所出资的那部分的所有权,不是整个企业的财产。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对企业全部财产所施行的权力。

  2. 从财产的范围看,所有者的原始产权是指他所投入的资本,而不是全部所有者权益,虽然他有按资本比例享受应得利益的权利,但没有进行红利分配之前是不能直接占有的。而法人财产则是指所有者权益的全部,包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等财产。

  3. 所有者的所有权这时表现为对资产受益权,经营者的选择权,通过公司的治理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权以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所出的资本有转让权, 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启由转让,合伙公司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转让所出的资本等等,对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直接支配和干预。

  4. 企业在清算、解散、破产时,企业法人财产最终按出资比例归还所有者。

从上述分析可见,在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权,

不会改变国家所有者的地位,改变的只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国有资产总量并未减少和流失,企业国有资产增值和收益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掌握所有权,保证了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同时通过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

在法人财产权基础形成企业法人制度。所谓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我国是指公司法)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即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能够成为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法人制度的基础是法人财产权。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就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其他自然人或机构的干预。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清偿债务。企业自主地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自我发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包括他的出资者)或政府机构的直接干预,真正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

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当时条件下,国家是唯一的经济运行主体,整个国有经济就象是一个大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订,所需材料由国家供,各项资金由国家拨,工资奖金由国家忖,出产产品由国家销,最终盈亏由国家包,各个国有企业只相当于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全国这个大企业的分厂或车间,只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没有法人企业所必须具有的法人财产权,不是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既没有经营自主权,又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和经营风险,这实际上实行的是国有国营的“工厂制”。由此可见,要改革我国国有企业传统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重要的标识就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拥有一个作为市场主体和独立法人所必须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