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独资公司

独资公司或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拥有全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是资本主义国家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与管理,资本主义各国的公司立法都不尽相同,一般他说其主要特征是:(1)突破传统公司法关于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作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2) 每一自然人只允许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法人则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但法人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成立另一个一人公司。(3)在对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上,一人股东可身兼多职,拥有全权,独资公司也可以委托和雇用他人经营公司。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并指出:“本法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