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一个产品生产者。与此相适应,当时的企业行为(经营)机制只能是:国家经营,指令生产,统负盈亏,以生产为中心的产品生产者的行为机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市场将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主要调节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需要,必须对企业行为机制进行改革和再造,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企业进入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使企业增强活力,提高

经济效益,达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其主要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其中,自主经营是指企业能够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地实施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应予具有的一切的充分的权力。这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要求企业自负盈亏的前提。自负盈亏是指企业能够对其经营后果独立地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能否实现自负盈亏,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重要标志,也是约束企业正确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关键。自我发展是指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增加投入和积累,推动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增强竞争实力,使企业不断壮大和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这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内在要求。自我约束是指企业能够在自己的行为中,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等的关系,兼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觉规范企业行为的内在机制,这是企业与宏观经济协调地、健康地发展的内在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是一个完整的、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就应全面体现“四自”的要求,缺一不可。

(二)企业经营权利和责任1.企业经营权

国有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就需要企业财产所有者——国家赋予企业充分的经营权。它是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必要条件,也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所谓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依据法律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行使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国家赋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企业经营权应该完整体现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其中, 占有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是经营权的基础,使用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自主运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经营权的核心,处分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财产的出租、抵押和有偿转让等权利,这是经营权的延伸。赋予企业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需要,对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自主地作出决定, 并对经营后果负责。实现企业经营权的条件,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的规定,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1992 年公布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订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经营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拒绝摊派权等。应当指出,要真正落实以上权利,还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同时,上述 14 项权利,并非企业享有经营权的极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善完善和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权还将进一步扩大,直至最终实现按照市场要求和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依法完全独立地进行自主经营。

2.企业的责任

在赋予企业享有充分经营权的同时,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的经济责任,主要是讲企业负亏的责任,即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对企业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责任。企业应承担与亏损有关的两种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债务引起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履行是依法进行债务的清偿,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用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另一种是工作责任。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者(厂长或经理)和职工对企业亏损应承担的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工作责任的后果是行政或经济的处罚,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是厂长和职工。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求,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拒绝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拒不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不履行合同,滥用自主经营权,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国家有关机关做出的责令改正;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者(包括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强化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还必须建立企业分配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分配约束机制的总原则是,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在此原则下,企业可以采取适合自己特点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企业分配监督机制,包括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严格政府监督和完善社会监督等。

(三)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

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就是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它一般是指企业由谁来经营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的相互关系所采用的形式。所谓企业由谁来经营,就是企业由所有者直接经营,还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经营者经营。就国有企业来说,就是指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还是由企业自主经营。所谓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所采用的形式,主要是指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企业自主经营时,具体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有企业主要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经营方式单一。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理论,改革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实行了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除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外,还可以实行国家所有、企业

(集体)经营;国家所有、个人经营(统称“国有民营”)等。在具体形式上,采取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股份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这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自主经营能力,增强企业活力,起到了良好作用。根据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今后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一般讲可以采取,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除少数企业仍可实行国家直接经营外,多数企业可以米取公司股份经营,并应积极探索更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