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制度的四种基本形态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数百年发展中,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不断变化,企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历史上先后出现的企业形式,大体上有以下四种形态:

(一)个人业主制企业

个人业主制企业,又称个体企业。它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时,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来抵偿。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作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现在的个体户企业和私营企业属于此类企业。

个人业主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其主要优点是:产权可以自由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精打细算。它的弱点在于:企业本身财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难于从事需要大量投资的大规模工商业活动,而且企业经营的成败,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二)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出资和经营的企业,合伙

人共同分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在英、美等国视合伙制企业为自然人企业,但在法、德、日等国家,以无限公

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则被承认为法人组织。

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较,其主要优点是:由于是由众多合伙人共筹资本,共负偿债及承担风险责任,其筹资能力大大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全部责任,这就意味着他们以自己的全部家产共同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但合伙制企业也有自身的缺点。由于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并按照协商一致原则共同经营,因而在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本时,将带来法律上手续复杂,经营中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另外,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三)合作制企业

合作制企业是指所有加入者共同投资、合作经营、股本与劳动共同分红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的所有者同时是企业的职工,劳动者与所有者实现结合。这是它与合伙制企业的根本区别(合伙人并不一定都参加本企业的工作);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按股本金分配;具有劳动者自带资本金性质,外部人员不能入股,企业资产的股权分属于职工个人或社员所有。这是它与股份制企业的主要区别。合作社制度在市场经营发达国家有悠久的历史,在我国也曾普遍实行,并被视为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经验证明,合作制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一般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集资联合组成的法人企业。公司与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虽然都是法律承认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它不同于作为自然人的上述企业,与自然人企业的组建程序和责任形式都是有区别的。尤其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合伙制企业相比较,由于公司拥有法人财产和出资者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资本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等特点,更便于大规模筹集资金和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并有利于保证公司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从而更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的演变,是与生产的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渐进性和不平衡性,企业制度演变的结果则是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同时并存,而公司制企业占有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