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走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回顾 1978 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体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从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 1992 年,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阶段。

1978 年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上权力过于集中和政企不分的弊端,明确提出了要下放权力,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解决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问题,到 1984 年 10 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 商品经济的体制模式,并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作为企业改革的目标,这一阶段的企业改革,正是根据以上要求,实行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性改革。其中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小的阶段:

  1. 从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 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主要是从调整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经营权和利益分配关系入手,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推行生产责任制,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等。

  2. 从 1984 年到 1986 年底,主要是搞利改税,通过这一改革进一步确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3. 从 1987 年到 1991 年 9 月,国有企业普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以承包合同契约方式进一步改革经营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界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在第一阶段,国有企业结合放权让利的改革,还进行了企业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推行了现代化管理等。通过以上改革,多数国有企业的素质较之改革前有了很大提高,活力有所增强,也涌现出了一批以首钢、吉化为代表的颇有活力的企业典型。但就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机制不活,活力不足,效益低下的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也没有能够真正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也未能将国有企业改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的矛盾。

第二阶段,从 1992 年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 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阶段。

1992 年 10 月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应通过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1993 年 11 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决定明确了今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即“进一步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并要求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进行积极的探索。至此,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就由原来的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阶段,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