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或称无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无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1)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即它至少必须由两个股东组成一个法人团体,多则不加限制。同时,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能充当公司的股东。

(2)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一点是无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法律形式的最突出特征。所谓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实际上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1.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公司每个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当公司的资产不够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其中任何一个股东清偿其债务,而股东不能以出资比例的大小来椎卸债务。这里所说的连带,是指股东之间的连带关系,并非公司与股东的连带。这种连带关系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行使债权。2.无限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股东必须将公司债务全部如数清偿为止,方可解除债务责任,而不能仅以出资额为限,也不能以个人的财产额为限,只要有债务,他就必须负责清偿。

无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优点是:(1)组建简便。这是因为它不对外发行股票,公司外部关系简单,股东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信任程度高,加之法定人数少,所以组建非常容易。(2)财智合作。因为无限责任公司可以用信誉和

劳务做为股东的出资内容,这样有利于财少智多的人与财多智少的人共同结合创建公司。(3)经营努力。因为组成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多都是个人关系亲密的亲朋好友,有的就是家族公司,加以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东个人往往亲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对股东个人利益关系极大,所以股东经营的积极性极高,责任感也很强。(4) 信用度高。由于公司对其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其信用程度很高,有利于对外经营活动的开展。无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缺点是:(1)股东责任太重。由于实行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公司全部风险都要由股东承担, 甚至要有某一股东承担,一旦公司破产,有些股东就难以承受。(2)资本筹集较难。无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公司的建立主要是靠公司股东良好的信誉。它要求公司的股东不但要有财力,而且还要有社会声望,这就带来了筹集资金的困难。(3)股本难以转让。因为公司的股东之间有连带关系并且出于相互信任,相信公司的所有股东都能负担无限责任,因而公司的股东不能任意将自己的股本转让给他人,如果要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