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责任制度

所谓有限责任制度,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 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企业破产清理债务时,出资者只以其原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涉及出资者的其他资产。有限责任制度,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出资者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办法,它可以解除投资者的顾虑,吸收更多投资;同时,有根责任制度可以使企业不受出资者其他企业的破产而牵连,也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这对现代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适应力,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有限责任制度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之间是权责一致的关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并以此承担应有的责任,超出这种权力范围的责任,企业是不可能承担的,也不应该承担。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原来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却承担着许多本来应由社会承担的义务,造成负担过重,超出了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民事上的无限责任的范围,如生活福利部门的负担,待业、养老退休、医疗等负担。因此,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把非主体生产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与企业非离,由政府或社会

服务机构承担,或自成经济实体,使企业真正成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