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确定

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因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属法定之债,它可能因给付而产生,也可能因非给付的事实而产生,各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构成要件、救济方法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主要依下述方法确定。

  1. 不当得利发生地法。不当得利之债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此处的不当得利发生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不当得利是因给付而发生则指给付地,如不当得利是因非给付的事实而发生则指事实发生地。法、意、日、泰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2. 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不当得利之债适用相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近来较为流行的做法。采用此种方法要视不当得利之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产生,则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同样支配不当得利关系。例如,基于合同的错误履行产生的不当得利关系,依照合同准据法。奥地利、瑞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我国目前尚无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准据法确定

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财产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在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属法定之债,它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发生,各国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是否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的行为是否须符合受益人的意志、救济方法等问题上,存在立法和实践的差异。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无因管理之债的准据法主要依下述方法确定。

  1. 无因管理发生地法。无因管理发生地法主要指管理人实施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地法。无因管理的功能价值常因行为地的倡导与否而有异,故适用行为地的法律较为妥当。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2. 财产所在地法。无因管理较多的因管理财产而发生,如此情形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较为合理,当被管理的财产属不动产时更是如此。日本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我国目前尚无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