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注册条约

由于马德里协定的缺陷,1973 年由英国、美国、瑞典等 14 个国家在维也纳签订了《商标注册条约》,进一步简化了国际注册手续。条约于 1980

年 8 月 7 日生效。

《商标注册条约》与《马德里协定》有许多共同之处。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 条约规定,申请人不必一定先在本国获得注册,而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国际注册生效后,即使有关商标的注册在其申请人本国被撤销, 也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的效力。

  2. 各指定国接到国际局送达的申请后,在 15 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注册。

  1. 个月内不表示拒绝,国际注册就在该国有效。对于“证明商标”的注册,

各成员国有 18 个月的期限考虑拒绝或接受。3.依条约申请国际注册,可用英、法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

  1. 商标在各指定国的“国际注册”生效后,如果在 3 年之内未使用,则任何成员国都可以宣布其无效。

  2.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可以无限期续展,续展期仍为 10 年。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