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调整国际资金融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资金融通关系则是指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关系。它的参加者不仅包括国家、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特别是国际金融组织,同时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而资金融通关系则不同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国际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投资者在向其他国家投资的同时,对所投资的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甚至控制权,也就是说, 国际直接投资的基本特征是投资与经营管理是并存的,没有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不是国际直接投资。例如,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允许外商在其国家投资并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外商有权按其投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行使经营管理权。和国际直接投资相对应的另一种利用国际资金的方式则是国际间接投资,它是指公私借贷资本的跨国流动,包括政府间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官方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国际证券、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兑换、国际融资担保等。这种投资的特点是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所投资项目或所投资领域的经营管理,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就是指这种关系,而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予以调整。

国际金融法是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国际资金融通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国际金融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到目前为止,调整国际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有关国际金融的国内法、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惯例, 同时还包括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公约,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上述协定已成为带有全球普遍性、具有确定国际资金融通方面基本法律原则的造法性公约。

由于国际资金融通方式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也日益复杂,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方式为本国经济服务成为各国甚至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问题,特别是 1997 年末至 1998 年初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值得各国政府以及企业界、金融界深思。本章主要阐述常见的几种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如:国际借贷、国际货币、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