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问题。综合国际

实践和各国的立法,主要有如下两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这是国际私法上最早采用的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特有的方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冲突实质上是民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冲突规范恰恰是指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它是解决民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但是,冲突规范只指定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

(二)直接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是指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多及其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中作用的增强,在国际上产生了大量的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而使得统一实体法成为冲突法之外的另一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由于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可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从这个角度上讲,与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相比较,更为直接和确定。因而,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以一种更高的规定方式来解决某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应该看作是国际私法发展的自然进程,是国际私法发展日益完善的一个合乎逻辑的阶段”。①

就以上两种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来看,冲突规范本身特点决定了它只能对法律冲突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和避免法律冲突。而统一实体法可以直接消除和避免法律冲突。虽然这种方法较冲突规范前进了一步,但是,统一实体法的出现与发展,只是增加了一种解决民事法律冲突的新的方法,并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民事法律冲突方面的地位与作用。②此外,在涉外民事法律冲突解决问题上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国际上出现了“直接适用法律”的方法③—即由有关国家法律规则根据其所体现的政策与有关案件的关系的程度,自己决定其适用的范围,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不依赖于连接因素的指引。同时,还有通过国际组织制定非公约性的法律文件,又称为“软法”或“示范法”来调整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如: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法律文件,这些新的调整方法已经开始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

① 见韩德培、李双元“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韩德培文选》,1996 年版,第 57

页。

② 关于该问题可参看本书第二章第一节关于“冲突规范的作用”部分。

③ 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8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