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一般性措施

对外贸易作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目标和管理制度服从于这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目标。为实现其经济目标,各国根据其国内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合法形式制定相应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建立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各国所采取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从不同角度可分为不同类型。按照实施目的,可分为鼓励出口制度、限制进口制度、改善贸易条件制度。从所采取的措施方面,可分为对外贸易管理的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等。

(一)关税措施

关税措施是指通过征收进出口关税而实现对外贸易管理的措施。它是对外贸易管理中最古老、使用最为普遍、效果最为直接的调控工具。由于高额进口关税常常成为各国限制他国产品进口,从而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手段,因此又将此种关税措施称为“关税壁垒”,意指高额关税措施像一堵墙一样阻挡他国产品进口到本国市场。

  1. 关税的含义及作用。关税是指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一国政府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是其行使国家主权的体现,其征税目的一是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但高关税则可能增加本国消费者负担,降低国民福利。

  2. 海关税则。海关税则是一国海关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对一切应税、免税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内容包括:税则号、商品名称、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

海关税则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关税税则。为统一各国海关税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 1983 年制定了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统一分类目录,即《协调商品分类目录及其编码制度》(简称《协调制度》),该制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协调制度》将应税商品分为 21 个大类,96 章。每章之下列有主目和子目。主目按商品加工程度,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子目则是在主目之下的进一步分类。

  1. 关税的种类:
  1. 从征税目的上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 从制定关税的独立性上,可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自主关税又称固定关税,是指一国不受贸易条约或协定的约束,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制定关税法规,并据以征收的关税。协定关税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条约,在本国原有自主关税之外,另行制定一种关税税率,并据以征收的关税。协定关税税率低于自主关税。

  3. 从征税对象上,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输入本国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一国政府除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外,有些情况下还额外加征某种进口附加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附加税是一种临时税种,当某种特定征税目的达到或情况有所缓和时,进口国将取消这种进口附加税。

出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本国输往境外的商品征收的关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仅对少数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又称通过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已不再征收过境关税。

  1. 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是指海关税则中规定的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对同一纳税商品规定两个以上税率的税则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例如,有些国家对同一商品规定了基本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税率和暂定税率,如日本。美国则规定了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遍优惠税率。上述税率中,基本税率或普通税率最高,多适用于未给予优惠待遇的国家。

  2. 关税的征收方法:

  1. 从量征税。从量征税是指海关以课征对象的重量、长度、件数、面积、体积、容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收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从量税适合于质量均衡,难以把握完税价格或价格易波动的商品。

  2. 从价征税。从价征税是指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征税对纳税者较为合理。完税价格是从价征税的关键。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的价格。从各国征收进口关税的实践看,主要采用以下价格作为完税价格:①进口商品到岸价格;②出口地的离岸价格;③输入国官定价格;④输出国国内市场价格;⑤输入国批发市场价格;⑥输入国输入货物的出售价格;⑦构成价格。其中,到岸价格最为常用。

  3. 混合征税。混合征税是指海关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的征税方法,又称复合关税或双重关税。美国以混合征税为主。

  4. 选择征税。选择征税是指海关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既规定从价征税又规定从量征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较多的一种方法计征关税。

  1. 关税的减免和退补。关税的减免和退补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对部分商品减征或免征关税,或对误征、溢征的税款予以退还,对少征或漏征的商品予以补征关税的制度。关税减免的目的旨在促进国内短缺商品的进口,吸引国外投资或扩大出口创汇。

  2. 保税制度。保税制度是指一国海关对存入特定地区的货物或限定的运输工具存放的货物、原材料、加工生产并出口的成品,免征关税的制度。一般情况下,各国规定的保税区域有以下几种:(1)保税工厂: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保税货物并进行加工的工厂。(2)保税仓库:指经海关批准并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之下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3)保税货车或保税集装箱:指装运保税货物的载货车或集装箱,经向海关申请并由海关核准后,即成为保税货车或保税集装箱,由海关施加关封。(4) 自由港:指全部或绝大部分外国商品可以免征关税进出口的港口,又称自由口岸。对全部外国商品免征关税的港口为完全自由港,对部分外国商品免征关税的港口为有限自由港。(5)出口加工区:指由海关划定的专营出口加工工

业的地区。在加工区加工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6)自由贸易区:指一国海关划在关境之外的对符合规定的外国进口商品免征关税的地区。进入该地区的商品可以储存、分级、加工、制造或销售。

  1. 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 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的联盟。建立关税同盟的目的在于发展关税同盟各成员之间的贸易,限制非成员商品的进口。

(二)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是指关税措施以外的对外贸易管理手段。由于在进口方面, 一些国家往往将非关税措施作为限制他国商品进口的手段,所以又称之为“非关税壁垒”。非关税措施相对关税措施而言,具有灵活性、间接性(也称隐蔽性)、针对性、歧视性等特点,不恰当地运用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同样会产生严重危害。随着关税措施的更加严格限制,采用非关税措施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的国家越来越多,据统计,进入 80 年代以来,各种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多达千种。此外,各国还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知识产权立法等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加以管理和控制。各国普遍采用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进出口商品必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后方能进口或出口的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属于从进出口数量上限制进出口商品进出口的措施之一。根据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国家的规定,必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表通常由一国政府主管部门事先公布。进出口许可证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有效期满则应重新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通常载明以下内容:进出口商品名称、数量或重量、价值、供货国别或地区、商品进出口地点、许可证有效期等。

进出口许可证从不同角度分为以下几类:

  1. 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事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并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种进出口商品向进出口商发放一定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一旦进出口配额用完,不再发放许可证。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则与进出口配额没有任何联系,发证机关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发放许可证, 没有公开标准,缺乏透明性。

  2. 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公开一般许可证是指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主管机关即予以批准并签发的许可证。又称之为自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是指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必须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方可发放的许可证。又称为非自动许可证。有时,一些国家将特别许可证与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结合起来使用,使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更具保护性。

  1. 进出口配额制。进出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过限额的,不准进出口或征收较高关税或罚款。
  1. 进口配额制。各国制定的进口配额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绝对配额: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

① 主动配额:指出口国根据国际市场容量和某种情况而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规定的限额。

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一限额后便不准进口。通常情况下,各国规定 1 年内或 2 年、3 年内的进口商品限额。绝对配额可分为全球绝对配额和国别绝对配额。前者是指对来自全球的商品一律适用绝对配额,即对配额的分配不分国别或地区,而是采取先来先得的原则,直到总的配额用完为止。后者是指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别规定不等的配额,各出口国不能超配额出口,否则进口国将禁止进口。由于国别配额往往基于歧视某些国家或地区而设定,有时称之为歧视性配额。

②关税配额: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总的数额或金额不加限

制,而是规定一个数量界限,在规定的数量界限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减免税优惠,超过数量界限部分则征收高额关税或予以罚款,这个数量界限即为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按进口商品来源也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性关税配额。前者是对从全世界各国进口的商品规定一个数量界限,不超过这一界限进口则减免关税,超过则征收高额关税或罚款。后者是指针对某些国家或某个国家规定不同的进口数量界限,在界限内出口则减免关税,否则征收高额关税或罚款。

  1. 出口配额。出口配额分以下两种形式:口数额,超过规定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分为单方面无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以及协定自动出口配额。前者是指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后者是指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出口协定,在协定有效期内规定某些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配额,出口国依此配额自动限制有关商品的出口,进口国根据海关统计予以监督检查。
  1. 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指定或授权某一政府部门制定法规,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以及本国货币的汇价和外汇市场等实施的管理制度。各国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贸易外汇的管理。贸易外汇是指进出口外汇,它是一国国际收支的最大项目。有些国家对贸易外汇不规定任何管制,而有些国家则实行较严格管制,要求出口收汇必须全部或部分按规定汇率售给指定银行,当进口用汇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2. 对汇率的管理。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比率,也称汇价。各国对汇率的管制分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直接管制指一国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外汇收支按官方公布的汇率进行结汇。间接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间接影响汇率的管制办法。发展中国家多采用直接管制方法,而发达国家则多采用间接管制方法。

  3. 对资本外汇的管理。资本外汇主要指投资所涉及的外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本外汇的管理较为严格,多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投资或引进外资。

  1.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指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和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纵观各国检验机构,有官方检验机构、民间检验机构。在检验商品范围上,大部分国家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检

② 被动配额:也称自动出口配额,指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要求和压力下,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的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

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不予进口或出口。70 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将进出口商品检验作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手段,不仅商检内容日益复杂,检验标准也越来越严格和苛刻。

  1. 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一国政府规定在政府机构采购时, 应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制度。英国、美国、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2. 进口最低限价制度。进口最低限价制度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如进口商品低于规定价格进口,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消除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优势。

  3. 进口押金制度。进口押金制度是指政府要求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应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在指定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该制度的目的是增加进口商在资金上的负担,以减少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