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成立于 1950 年,协会的宗旨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国内外商事争议,促进国内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协会的总营业部设在东京,在日本的其它一些城市则设有营业所。协会的主要工作除了进行仲裁及调解外,还提供避免商事争议的咨询意见和从事培训仲裁人员,与国外仲裁机构交流和合作,并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担任指定仲裁员。该协会设有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使用,协会本身并不直接审理仲裁案件,仲裁案件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该仲裁协会目前使用的仲裁规则是 1989 年 5 月 24 日修订生效的商事仲

裁规则。根据该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指定 1 名或 1 名以上的仲裁员,或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及其指定办法。任何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并且在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时候非居住在日本的人不能担任仲裁员。如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将由 1 名独

任仲裁员组成。如一方当事人要求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协会可根据

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组成 3 名仲裁员的仲裁庭。独任仲裁员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就以上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 则由协会指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仲裁庭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如果仲裁员人数为偶数,则每一方当事人可在规定的人数内指定人数相同的仲裁员;如仲裁员人数为奇数,则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指定同等人数的仲裁员,然后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举剩下的 1 名仲裁员。在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

庭时,仲裁员们可以推选其中 1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该协会的仲裁规则还规定,如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指明有规避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仲裁,则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应认为是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 35 日内作出裁决,并且裁决应使用日语。如果一方提出请求,裁决也可写成日文和英文,两种文本都应正式有效。日文裁决和英文裁决之间的解释存在异议时,应以日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