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 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成立于 1892 年,原名为伦敦仲裁会,是国际上最早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它是目前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该院既是指定机构又是管理机构, 它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在选择仲裁员的标准方面,十分强调仲裁员的专业知识。为此,该院于 1978 年设立了由来自 30 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 它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声望。

伦敦国际仲裁院于 1981 年制定了《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该规则赋予

当事人较大的灵活性,除按照伦敦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有关争议的当事人决定将其争议提交该院仲裁以后,仲裁审理和裁决程序即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主持进行。如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则由该院从其仲裁员名单中加以指定。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 1 名中立国的人士充任。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案一般在该仲裁院举行开庭,但仲裁庭在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和各方便利的情况下也可以决定在其它地方开庭。仲裁庭按照伦敦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主持进行有关的仲裁程序。而在进行实质性裁决时,则根据英国冲突法原则确定仲裁案件实体法的适用。

从英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来看,在 1979 年《仲裁法》颁布之前,由于受英国传统的司法至上的思想影响,仲裁程序一直受到英国法院的干扰,法院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和复审权。根据 1979 年《仲裁法》和英国 1996 年新的《仲裁法》的规定,如今在英国的国际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排除协议的方式排除法院对仲裁案件的法律问题以及裁决的审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予以规定,也可以在提起仲裁以后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