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 EDI 的法律问题

EDI 产生于 60 年代末的欧、美。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EDI 在欧美的大公司中的使用已非常普遍。在国际贸易中,1990 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已允许买卖双方用“相等的电子单证”(its equivalent electronic message)取代提交纸单证。因此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单证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由电子单证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就成了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

(一)EDI 概念

EDI 是 Electronic Data Enterchange 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给 EDI 定义为“按照商定的标准将信息结构化并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递。”

使用 EDI 处理商业单据,在准确、高效等方面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

  1. 提高交易速度:EDI 的使用使一项商业文件的传递在几秒钟之内即可实现。过去需要几天才能完成的清关手续,现在只要十几分钟即可完成,比人工速度提高 81%,且无需人工干预全部自动处理。

  2. 降低成本:EDI 的使用可降低文件成本 44%,降低文件人工处理成本

38%。

  1. 减少失误:减少因人工制单错误或遗漏造成的损失达 40%左右,竞争力提高 38%左右。

  2. 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

(二) EDI 标准的国际化

EDI 的全球使用,除有赖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外还有赖于商业文件和行政事务处理数据的标准化、格式化、结构化,贸易数据交换的双方要采用统一的标准,才能使计算机能够加以识别和处理,才能实现信息的交换。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 1985 年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开发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for Ad-ministration,Commerce and Transport)简称

(UN/EDIFACT),1986 年正式作为国际 EDI 的通用标准公布。另一个是美国标准化协会制订的 ANSI-x12(America National Standard Institute,x12), 1992 年在其第 4 版标准制订后已不再继续发展,逐步向 EDIFACT 靠拢,并终将被后者取而代之。

我国自 1990 年开始从事 EDI 的研究、启用和推广工作并采用了国际通用的 UN/EDIFACT 标准,1991 年成立了中国 EDIFACT 委员会,在促进 EDI 发展的同时,推动了其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了计算机应用以及电子通讯网络的建立和发展。

可以说 EDIFACT 是目前国际 EDI 应用的主要标准,它兼有欧洲标准和美国标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其广泛的应用性使其在全世界得到推广。

UN/EDIFACT 由一系列涉及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指南和规则,目录及标准报文组成,主要分以下两类:

  1. 指南和规则:包括 EDIFACT 应用级语法规则(ISO9735),EDIFACT 语法规则实施指南;EDIFACT 报文设计规则和指南。

  2. 目录:EDIFACT 数据之(Data Element)目录;复合数据之目录;EDIFACT数据段(Segment)目录;EDIFACT 代码表(Codes)和 EDIFACT 标准报文目录(message)。

掌握这些国际标准,对实施 EDI 十分重要。

(三)增值网络

在 EDI 通讯手段中,贸易双方大多要通过第三方网络提供中介服务,由于这种网络系统不但传递信息,还提供海关通关、商品检验、签证及原产地证、银行开证、运输、保险等增值服务,所以也被称为增值网络(Value Added Network,简称 VAN)。在采用 EDI 的交易中,除了 EDI 标准的国际化外,VAN 的服务是不可缺少的。其主要作用在于:

(1)为 EDI 用户提供电子邮箱及开启邮箱的专用密码。(2)向用户报告信息是否被接收及存在问题。

  1. 对用户传递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证实。

  2. 根据用户要求,将电子单证转换成纸单证,或将用户提供的不规范的信息翻译成国际通用的标准进行

    EDI 通讯。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和管理责任。(2)网络系统对信息传递的保证。

(3)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中雇员欺诈与失误的责任承担。(4)对第三方责任的承担。

1992 年 2 月在哥伦比亚卡塔赫那召开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 8 届大会, 171 个成员国出席并通过了“卡塔赫那承诺” ( TheCartagena Commitment),责成贸发会实施全球贸易网点的任务,即全球贸易效率计划

(Trade Efficiency Initiative),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在全球有关地区建立贸易网络,并将其联结成平行于 Internet 的全球贸易网络(GTPNet),制订全球贸易效率宣言,作为全球贸易原则。目前这个网络系统已在全世界拥有137 个贸易网点,分布在包括我国在内的 106 个国家和地区,1994 年 9 月 1 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贸易网点即联合国贸易网点上海中心,为我国对外贸易走上世界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有关 EDI 的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例如,在合同订立的问题上, 关于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确认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 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问题等,在证据法方面,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成立的合同,在仲裁或讨论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是对其传统证据法原则提出的挑战,按照证据法的分类, 由计算机传送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属于派生证据(Secondary Evidence),即证据产生于信息传输的中间环节而非在事实的直接作用下形成[又称传闻律

(chear-say-rule)],禁止使用派生信息认定事实,这一规则是英美传统证据法的基石之一。在英美法中妨碍计算机信息作为证据的第二个障碍在于“最优证据规则”(best evideuce rule)。根据这一规则,向法规提供的证据应为书证原件。所谓原件,指原始的和在制作方法上保证具有同一性的同时制作的一份一份的文书。按照这一定义,由计算机传送的单证可用打印机打出,因此可视同为书证原件,然而在以计算机所读形式存储的信息数据, 由于易于修正而不留痕迹,致使法庭难以作为证据接受。

此外,如单证的转让问题,由计算机网络提供中介服务中出现的网络责任问题等,都是 EDI 立法中碰到的棘手问题。

归纳起来,目前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途径有三条: 1.国内立法:这是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

不少国家颁布了有关 EDI 的法律,如澳大利亚颁布了《计算机和证据法》, 加拿大的《加拿大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协议》,美国的《美国律师协会协议》等。

  1. 通讯协议。由于 EDI 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毕竟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多方面因素的问题,许多国家尚无此方面立法或面临对现有不适应 EDI 交易的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问题。即使颁布了法律,也难于完整系统地解决适用于 EDI 交易中面临的诸多复杂情况的出现,因此,由 EDI 用户之间通过订立通讯协议来解决弥补立法的空白,确定 EDI 用户应遵守的行动守则和通讯标准,成了进行 EDI 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2. 国际立法。和一般的国内贸易不同,国际贸易中 EDI 的应用,是信息在国际间的传送,由此产生的法律障碍最终只能靠国际统一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目前已经生效的有:

  1. 1987 年 9 月 22 日国际商会执行理事会第 51 届会议通过的《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Interchange of Data Teletransmission),主要是确立一个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但由于不同用户之间的要求不同,因此通讯协议中许多细节和形式问题要形成统一标准格式的构想难以实现。

  2. 1989 年 11 月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通过的《国际贸易术语解

释通则》修订本。该通则于 1990 年 7 月 1 日生效。在此通则中明确规定,将EDI 方式订立的合同视同具有书面形式的合同而为交易双方所接受。

  1. 1993 年国际商会修订的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为了适应电脑制单的要求,《500 号》第一次明确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第 37 条(a)(iii)]。此外,对于提供原件的要求, 第 20 条 b 款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对用电脑方式处理或表面上看

是以此种方式处理的单据,作为正本(orign 原件)来接受。对于需要签字

(sign)的原件,该条规定,此种单据可以用手签(handwriting)复制签字

(Facsmile signature)、针孔穿签(perforated signature)、印章(stamp)、符号(symbol)或其他机械的、电子的方法来签发证实。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要求单据经证实、生效、合法化、签证、证明或类似要求时,单据上任何签字、符号、印章或标签,只要在表面上看已满足这些要求,均可被接受(该条 d 款)。以上这些规定对消除 EDI 的法律障碍起到了积极作用。

  1. 1990 年 6 月 29 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 34 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海事

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共 11 条比较全面地就电子提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199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29 届会议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是一部真正全面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传送的 EDI 的统一法。该法共 17 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示范法的生效,成为 EDI 的国际统一立法的奠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