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态。当外国国家、国际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视同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有史以来,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原始社会无国家之别,自无本国人与外国人之分,也就无所谓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奴隶制社会时期,外国人基本被作为敌人看待,外国人所获得的是敌对待遇。封建社会时期,各国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但由于这种承认十分有限,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大大低于内国人,外国人所获得的是差别待遇。直到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国际间通商自由,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才随之提高,其基本趋势是向着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发展。①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均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基本方法。随着国际间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世界各国为维护交往的正常和确保交往中的秩序,均在国内立法中对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广泛的确认。从各国立法的形式来看,少见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单独立法,而是将此规定分布于各种法规之中,诸如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程序性法律、刑事法律等,均有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通过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间加强合作的产物。早在 19 世纪初,双边条约就被用作规定缔约国间人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手段,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众多国际组织的努力下, 各种国际条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内容涉及到贸易、运输、投资保护、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婚姻、继承、劳工交流、民商事管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领域,其间所创设的各种制度使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日益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