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且合同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内容也不相同。在此我们以含有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的一揽子许可合同为基础,着重介绍各类许可合同所共有的通用条款。

(一)合同序言

序言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和编号。

  1. 当事人名称和法定地址。

  2. 签约时间和地点。

  3. 鉴于条款。又称叙述性条款。该条款的作用是对整个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作总体性的说明。通常写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意图和目的,陈述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引进方)的背景,表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的拥有情况,以及引进方接受技术的经验或能力,表达双方进行合作的目的和愿望。

(二)定义条款

在该条款中对合同中反复使用、容易混淆或关键性的名词、术语的含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双方理解不一,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一般需要下定义的词语主要有以下 4 种:(1)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合同产品等。(2)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容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如净销售价、滑动公式、提成率等。(3)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4)合同中多次出现、需要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

(三)合同标的条款

合同的标的,即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该条款一般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 技术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2. 转让的范围和性质,也称“授权条款”。

授权的范围,即转让的范围,包括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三方面内容以及使用这些权限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使用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为某一特定目的利用其所转让技术的权利,它是一项最基本的授权。制造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利用其技术制造某种技术产品的权利,它是引进方所要求的最主要的一项权利。销售权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特定范围内销售其所生产的技术产品的权利。

地域范围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利用其技术的特定的区域范围。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一般较窄,通常只限于合同工厂。使用权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技术使用的范围。一种技术有时可以有几种不同用途或可以生产一系列产品。如果限制其技术使用的范围,就会限制引进方充分利用该技术的使用价值,所以一些发展中国家将这种对生产品种进行限制的条款视为限制性商业作法,不允许订入合同条款。制造权的地域范围通常也仅限于合同工厂。一般允许在被许可方所在国引进技术的工厂制造合同产品。销售权的地域范围较宽,涉及产品的内销和外销。一般引进方有权在其所在国地域范围内进行销售。关键的问题是合同产品的出口权和出口地区问题。为减少因转让技术可能产生的市场损失,许可方总是尽可能地限制引进方的出口销售地区, 甚至将禁止合同产品出口外销作为转让技术的前提条件。按照国际技术贸易的惯常做法,许可方对于出口销售地区的“合理限制”是可以接受的。所谓合理限制是指,作为引进方传统市场的国家和地区,许可方实施了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或独家代理的国家和地区。

时间范围是指许可方允许引进方在多长时间内利用其技术或权利。一般专利和商标授权的时间范围与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但不能超过其权利的有效期。专有技术通常在合同期满后引进方仍有权继续使用。所以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对专有技术授权的时间范围可理解为是无限期的。

授权的性质,即转让的性质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是独占的还是排他的,是可转让的还是不可转让的。许可合同中不仅要明确该合同是独

立许可证协议还是排他许可证协议,还要订明许可方是否允许被许可方将授予的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转让给第三方。

  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技术资料是许可方向引进方转让技术的媒介和桥梁,没有技术资料,技术转让就难以实现。因此,引进方应重视这一条款的订立。

  2. 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为保证引进方能够尽快掌握引进的技术,应在合同中对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内容、范围、目的、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条款

价格条款是许可证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计价方法、合同金额和使用货币等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中常用的计价方式主要有 3 种:(1)统包价格。这是一种固定计价方式,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对技术转让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一笔总的金额,然后由技术引进方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2)提成价格,是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按期连续支付给许可方。这是一种滑动的计价方式,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3)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是指引进方在订约后或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后一定时间内向许可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按规定支付提成费。先行支付的费用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入门费通常只是技术使用费的很小一部分,主要用来补偿许可方为技术转让交易到支出的直接费用。目前国际技术转让实践中的趋势是少要或不要入门费。

(五)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条款

在许可证协议中,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主要应明确以下两方面内容:(1) 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所有权归属。关于此问题,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直有不同观点。通常的作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其所有权归改进和发展一方所有。(2)许可方和引进方交流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许可方和引进方都有可能对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进行改进和发展。相互提供这种改进或发展的技术,有助于加强双方之间的技术合作。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引进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引进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技术回授条款”。在合同中,应按照对等互惠的原则,将双方交流改进和发展技术的内容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

(六)考核与验收条款

考核与验收条款的技术性很强,一般都以合同正文及附件分别规定有关的内容。

(七)保证条款

许可证协议中的保证条款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有权进行技术转让,并且此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引进方使用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侵权,应当由许可方负责应诉,如被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引进方的经济损失由许可方负责赔偿。技术保证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证,技术服务的保证,对技术有效性和产品性能的保证。

(八)违约补救及索赔条款

关于违约补救,合同中一般分别规定。

许可方违约时的补救方法:(1)对于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根本违约行为,引进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退还已付的技术转让费,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引进方的实际损失。(2)如果许可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引进方可要求许可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迟交罚款。(3)如果许可方违反技术保证义务,提供的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则根据所转让技术或合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不同的赔偿办法。(4)许可方违反权利担保责任,使引进方遭致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受到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干扰,许可方有义务采取措施, 排除干扰,保证引进方能够顺利实施引进的技术。如果侵权指控成立,许可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引进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许可方违约时的补救办法:(1)引进方不付款,许可方有权停止履行其义务或终止许可合同。(2)引进方迟延付款。许可方可主张一定比例的迟付罚金,并可要求推迟许可方履行义务的期限。(3)违反授权条款,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引进方停止侵害行为,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直至解除合同。(4)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引进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依合同赔偿许可方的实际损失。

(九)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价值在于保密,一旦公开,其商业价值将降低或消失。因此, 专有技术的许可方都会在转让专有技术时,在合同中订入保密条款,要求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

(十)专利条款

此条款是指有关专利许可的特有条款。主要包括维持专利有效性,不得反控和使用专利标记。实践中上述内容一般表现为三个独立的条款。(1)维持专利有效性条款。该条款规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专利维持费, 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未交维持费而导致专利失效的,专利许可合同将因此而解除,引进方将不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2)不得反控条款。其含义是:引进方在获得了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许可方所转让的技术提出异议或进行无效诉讼。对此条款的效力,各国在法律上有不同意见。发展中国家通常将此条款确定为限制性条款而加以禁止。但有的国家则视为合法。(3)使用专利标记。主要指专利所有人有权在其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在许可合同中往往订有专门条款,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

(十一)商标权条款

在一揽子许可协议中,除在合同标的条款中对商标权的授权问题予以规定外,一般还列有专门的商标权条款,对商标使用的形式、质量控制、商标标识的管理等内容予以规定。

  1. 被引进方使用许可方商标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第一,单独使用许可方的商标。即对许可方的商标不作任何改动,将其直接标在引进方所生产的产品上。第二,使用许可方商标,同时注明生产国家和生产厂家。第三,联合商标,亦称双重商标。即将许可方的商标与引进方的商标并列使用。如“上海——桑塔那”。第四,联结商标,即将许可方商标和引进方商标有代表性的特征联结起来,组成一个新的商标。

  2. 质量控制。该条款的内容主要是确认许可方的质量监督权,明确许可方在多大范围内,有权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引进方有关产品的质量不低于许可方生产的产品。其目的是防止引进方在质量低劣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方的商标。

  3. 对商标标识的管理。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第一,商标标识的获得,可以由商品许可方提供,也可以由引进方印制。第二,商标标识的使用。许可方有权对引进方使用其商标标识进行严格的管理,以维护其商标的信誉。第三,合同终止后对商标标识的处理。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引进方应停止使用许可方的商标。对于库存的商标可以销毁,也可在许可方同意的情况下, 转让给许可方或指定的第三方。

(十二)合同有效期条款

合同的期限,在许可证合同中,应予明确规定。期限的长短则根据技术状况和引进方掌握技术所需的时间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