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为基础,将其争议交由仲裁机构按照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仲裁的这种契约性质必然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有效的仲裁裁决后,自觉执行裁决规定之义务。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大都约定仲裁裁决的约束力。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事实上,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大多数的仲裁裁决都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然而,由于仲裁裁决关系到当事人实际权力义务的确定,也有少数仲裁裁决,败诉方会拒绝自动履行,胜诉方便需要采取各种步骤强制其履行仲裁裁决。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法院诉讼不同,仲裁庭不具有法院可强制执行自己所作裁决的职能作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仲裁庭的任务即告完成,随后产生的执行问题, 已不属于仲裁员的职权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胜诉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从而产生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从国际社会角度看,商事仲裁裁决可分为国际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由于国内商事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内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解决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因而国内仲裁裁决都是在内国境内得到执行的,适用的程序也是内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执行程序。而国际商事仲裁则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复杂性在于仲裁要牵涉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也处于不同国家。就一个国家而言,若败诉方不自愿履行仲裁裁决,往往会产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本国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败诉方在国外,而且败诉方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便产生了本国当事人如何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第二,如果外国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而败诉方在国内,本国法院如何处理外国当事人根据外国仲裁裁决而提起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