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致的含义和种类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根据反致发生的不同情况,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反致(Remission Renvoi)

所谓“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例如英国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时,需要确定一个住所在法国的英国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依英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其住所地法国的实体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英国法,如果英国法院据此适用了英国的内国法,该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反致。在法律上承认反致始于 17 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的判例,但对各国国际私法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使反致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的是法国最高法院于 1878 年对“福果案”① 的判决。

反致示意图:

一、反致的含义和种类 - 图1

(二)转致(Transmission)

所谓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例如,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死后因他留在英国的动产涉讼,英国法院根据其关于动产基础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国法,而法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士法,如果英国法院据此适用了瑞士实体法,就是转致。以上实际上便是著名的“特鲁福特”案②的判案过程。

转致示意图:

一、反致的含义和种类 - 图2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nvoi)

① 详见黄惠康、黄进编著:《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成案选》,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 279 页。

② 同上书,第 280 页。

所谓间接反致又称为“大反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就叫做间接反致。例如,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此不动产继承问题在日本涉讼。依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而应适用阿根廷法,但依阿根廷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而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于是, 日本法院最终适用本国的实体法。该过程便是间接反致。间接反致由于其适用难度较大而在实践中较少使用。

间接反致示意图:

一、反致的含义和种类 - 图3

以上便是几种具体的反致制度,除此以外,在英国还存在一种独特的反致理论——“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或“完全反致”,但其适用的范围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