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期违约的法律效力

(一)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为对履行合同出现了“无保障的合理理由”

(reasonable grounds for insecurity)①和“先期拒绝履行(anticipatory repudiation)。法国学者称之为“不履约的抗辩”(defence of unperformanced contract),它来自中世纪罗马法 Ex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法文表达为 exceptio-nd’inexecution),是从约因学说出发,认为一方的义务是另一方的约因,因此,一方不履行合同为另一方不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履行的抗辩”包括先期违约,并泛指一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约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并相对一般解除权而言,是惟一允许当事人实行自助原则,不必诉诸法院即可行使的中止权。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 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的解释,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在卖方有先期违约情况时,买方可停止付款。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1. 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 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3. 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中止履行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对于买方来说,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卖方:(1)提供担保;(2)履行合同; (3)在履行期到来时,解除合同并就卖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卖方来说, 一方面行使留置权、停运权,另一方面要求买方:(1)开出信用证、付款;(2) 提供担保;(3)在付款日到来时,转售货物,并就差额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二)分割履行契约与先期违约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示规定,否则不能强迫买方接受分批交货或卖方接受分期付款。当合同规定了批量交货和分期付款时, 则合同的履行视为可分割的。如《法国民法典》第 1244 条规定,债务人不得强迫债权人受领债的一部清偿,虽债为可分时亦同。

① 《美国统一商法典》2—609(1)。

根据公约规定,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例如,美国 H 公司从 B 公司订购几百万箱子,分批交货,第一批交货迟延,且交付的箱子不符合规格,H 公司于是取消了全部合同。B 公司提起违约之诉。法院认为,仅有第一批交货延迟并有瑕疵这一事实,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允许 H 公司取消整个合同,判处 H 公司补偿 B 公司蒙受的损失 137, 000 美元。①

  1. 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失方可以取消合同。②

例如,X 卖给 Y1,500 吨特殊质量的骨粉,每月运输 125 吨,每周一批。近一半骨粉已运到并支付价金后,Y 发现与合同规定的质量不符,于是拒收以后的货物。判决认为 Y 有权拒收,因为他无义务冒风险进一步接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①这一规定实际是将先期违约的原则引入到分批交付的合同中:如果前一批或几批交货与合同不符或支付迟延,即可构成一方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先期违约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先期违约的义务,即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充分担保时,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判断对方是否先期违约发生错误时,自己承担责任。

  1. 假如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②

例如,在分批交货的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已经提交的一批或几批设备的瑕疵,如果得不到修理、更换,则尽管其他几批的交货完全符合合同, 设备也无法安装投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但可以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且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① HolidayManufacturing 诉 B.A.F.S.Systems 案,380F,Supp.1096(D.Neb.1974)。

② 公约第 73 条第 2 款。

① RobertA.Muro&Co 诉 Meyer 案(1930),2K.B.312.

② 公约第 73 条 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