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和作用来看,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够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为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也只是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1. 从冲突规范的性质来看,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尽管冲突规范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规范不同,所以, 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适用规范。

  2.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冲突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这三者分别代表了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部分以及违反该法律规范将招致何种后果的部分。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前者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后者指调整这一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某一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