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国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标准

由于内国法院在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时,对执行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有不同的条件和程序,所以关于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确认某项仲裁裁决是否属于一项外国仲裁裁决或属于哪一国的仲裁裁决,这是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首先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定义是指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地国以外的国家作成的裁决或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但因适用外国仲裁法而作成的裁决。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由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会出现该裁决的国籍难以确定的问题。但对于一个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由于受其中的许多因素诸如双方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仲裁员的国籍或住所、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仲裁地等因素的影响,难以用其中的某一因素作为判定该裁决是内国裁决还是外国裁决。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来看,在对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标准:

(一)领域标准

许多国家立法都把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视为外国仲裁裁决,如瑞典《仲裁法》、前南斯拉夫《仲裁法》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包括 1923 年日内瓦《仲裁议定书》和 1958 年《纽约公约》也有采取这一标准。《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这种领域标准采用的是一种排除法,即只要不是在内国领域内作成的裁决均视为外国裁决,因而具有较强的明确性。由于《纽约公约》的普遍效力使得仲裁裁决领域标准即以仲裁裁决作成地作为认定外国裁决的标准已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二)“非内国裁决”标准

虽然领域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来区分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但是,在某些例外的情形下,如仲裁裁决是以通讯方式作出的,采用此标准会因为各国的解释不同而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因而某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均表明:在本国但依外国法进行的仲裁而作出的裁决不属于本国裁决,而是一项外国裁决。于是,在《纽约公约》的起草过程中,应上述国家的要求,“公约”在确定领域标准的同时,又增加了“非内国裁决”标准(或称为仲裁程序法标准),在其第 1 条第 1 款同时还规定: “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即同时承认了仲裁在一国进行,所依据的仲裁法却是另一国法律并据此将所作成之裁决认为不属于本国裁决的可能性,虽然实践中这种可能性很小。

应该注意的是,虽然《纽约公约》采纳了上述两种标准,但这两种标准之间不是一种平行关系,而是一种主从关系。“公约”本身是偏重于采用领域标准的。“非内国裁决标准”乃是第二标准,而且其作用仅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即当承认和执行国与裁决作成地国不属于同一国家时,执行裁决可适用该公约。当承认和执行国于裁决作成地国为同一国家时,如果执行国因为该裁决适用了外国仲裁法而认为该裁决不是其内国裁决时,亦可适用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