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通常是以国际公法的主体出现。在 19 世纪之前,虽然并无人限制国家的能力,但国家很少参与民事活动。19 世纪后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家的经济职能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与此同时,国家也就当然地成为了国际私法的主体。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在于它已实际参与了民事法律关系,在于它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

(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上:

  1. 主体资格的转换使主权者地位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即从公法主体转换为私法主体,必然使其主权者地位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时其享有的豁免权必然受到影响。

  2. 国家只对经其授权并以其名义实施行为者负责。国家均通过授权某些机构、组织、个人以国家名义行事的方式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值此情形时, 视为国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自当负责。

  3. 国家以国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家以国库财产承担责任意味着国家在财产方面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