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在国际直接投资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争议。由于国际投资不仅涉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涉及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甚至政府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中的矛盾和争议呈现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也不同。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过程中,与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或因投资而引起的其本国与东道国国家之间的就有关投资问题而产生的各类争议的总称。

投资争议可做如下分类: 1.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与不同国籍的合营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指外

国投资者同东道国企业在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开发自然资源的活动中而发生的争议。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此类争议通常由于以下原因而发生:

  1. 东道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资产实行征收、征用或国有化。

  2. 因战争、革命或暴乱而使外资蒙受重大损失而产生的求偿。

  3. 因制定新法规而产生影响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正常经营。

  4. 因各种原因强制中止或改变已生效的外资企业合同。

  5. 投资者在东道国无视法律,非法经营或粗暴干涉东道国内部事务。此类争议的特点是:

第一,争议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而私人投资者则是私法上的主体,这种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既独特又复杂,解决的方法也特殊。

第二,争议涉及不同主体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此类争议很容易因投资者所属国的代位求偿权或外交保护权而转化成国家间的争议,使投资争议更加政治化和复杂化。

3.投资者所属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也称国家间投资争端,是指国家之间由于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或者国家之间由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前者由国际条约义务直接产生, 后者则是投资者所属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或代位求偿权的结果,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转化而来。这类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各方均为主权国家, 因此,主要适用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