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法律规避行为都是直接故意

的,是以逃避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为目的的。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事人常常通过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等来实现某种目的,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对国籍、住所、行为地等改变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法律规避。只有在逃避适用对其不利的法律成为其行为的根本目的时,当事人的行为才具备了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主观要件。

  1. 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这里所指的实体法,主要是指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有些法律实际上本无域外效力,而且无需经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如刑法、行政法等,如果有人为了躲避某国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到另一国从事某种活动,就不属于国际私法中所特指的法律规避。

  2. 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律规避中,当事人改变的不是连结点的种类,而是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具体说,并不是将“当事人国籍”改变为“当事人住所地”,而是将甲国国籍改变为乙国国籍,或将住所由甲国移往乙国等。而且, 某些诸如改变国籍、改变住所、改变行为地、改变物之所在地等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却是非法的。

  3.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当事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了冲突法上的法律

规避行为,其中,当事人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行为,则是法律规避成立的基本要件和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