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历史上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① 丁伟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48~149 页。

历史上,随着我国朝政的变化和国力的盛衰,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汉唐各代,国力强盛,对外国人基本采取开放、招徕政策,允许外国人来华经商、留学、旅行、求佛等。这一时期我国与国外的经济、文化交往较为频繁,外国人基本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宋元时期,我国继续实行开放、招徕政策,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有增无减。①明末清初,由于外国几度入侵,我国转而采取闭关锁国政策,严格限制外国人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外国人在我国也难有公正的民事法律地位可言。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国力极度衰败,帝国主义列强用“炮舰政策”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外国人凭这些条约在中国获得包括领事裁判权和非互惠最惠国待遇在内的一系列特权。此一时期,衡量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已失去了正常的尺度。

(二)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方面废除了赋予外国人特权的不平等条约,另一方面宣告各国,期望与各国政府和人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恢复并发展正常的通商贸易关系。②当然,由于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此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外国的经济、文化交往是不正常的,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也未真正体现。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趋于正常,外国人在我国也取得了公正的民事法律地位。目前评价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反映出如下特色:

其一,我国基本上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标准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例如,我国在相当多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承诺按国民待遇衡量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权利;我国亦在许多国际条约中承诺按最惠国待遇公平对待所有的外国人。

其二,我国在某些领域给予外国人以特别的优惠。例如,为了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我国给予来华投资的外国人以减免关税和所得税的特别优惠,致使外国人在税收方面的待遇高于我国自然人和法人。

其三,我国赋予外国人以广泛的民事权利,包括且不限于亲属权、继承权、居留权、劳动权、工商企业经营权、自然资源开发权、知识产权、旅游及受教育权、司法保护权等。

① 浦伟良、郭延曦著:《国际私法新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 年版,第 43-44 页。

② 参见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