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一)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

(三)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合同无效;(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退还对方已提交的货物或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时, 买方有选择权,全部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

(四)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无论买方采用了实际履行并给予宽限期,或

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如果不足以弥补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仍可以继续要求损害赔偿。

(五)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在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后,若另外购进货物,还可向卖方提出因另外购进货物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