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票据

一、国际票据概述

(一)定义和特点

票据是指由一国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当票据跨越国境流通或当出票人与受票人或背书人或付款人分处不同国家时,该票据则被视为一张国际票据。

票据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与一般的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代表一种债权,这种债权的行使是以当事人对

票据的占有为前提并以金钱为支付标的的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占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不受基

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因此票据也被视为一种设权证券。

  1. 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即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修改,否则票据的权利将受到影响,乃至无效。

  2.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可以凭交付或背书方式自由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不因其前手对票据的权利有瑕疵而受影响。这是票据最重要的特征。

(二)分类和作用

不同法系对票据的分类各有不同。英美票据法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大陆法系也称作日内瓦体系,采取本票、汇票与支票相分离的作法, 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又称期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在未来某个确定日期内由自己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由出票人签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受票人,见票即付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特殊汇票。

汇票和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受票人不限于银行,还可以是公司、个人等,而且付款日期有即期、远期之分。远期汇票的流通期较长,汇票还可在市场上贴现;当汇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不仅对背书人,而且对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而支票的付款人必定是银行,支票都是即期的,因此不必承兑也不存在贴现的情况。支票的期限(除旅游支票外)一般不超过 70 天。当支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仍可向出票人追索。

本票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己汇票。汇票和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一般可以在国与国之间或地区与地区之间流通,汇票的持有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远期汇票要办理承兑手续;而本票一般只在本地区流通, 本票的持票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所以不必承兑。

由于票据具有以上特性,因此在经济交往中起着重要作用。 1.它们是信用凭证。票据上所载金额是出票人或其指定人承担的无条件

付款义务。

2.可以代替现金在市场上流通。而且比用现金更为安全、简便。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汇票作为一种主要的流通工具,得到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