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税法的特征

国际税法调整的是在纳税人跨国所得基础上产生的国际税收关系,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即具有双重纳税人的身份,故称为跨国纳税人。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来看,这种纳税人既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又包括在本国境内获取收益的非居民纳税人。国家在这种跨国征纳税法律关系中,是征税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性质不同,国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在国家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方面,国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国家间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主体。

  2.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具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一是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

  3. 国际税法调整两类法律关系,即一方面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又调整一国与另一国之间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国际税收分配的关系。所以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双重的性质。

  4.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除了受到一国制订的有关税收法规的制约外,还受国家间税收条约或协定的调整,服从有关国际税收的惯例。所以国际税法的渊源既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税法,还包括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