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人章程来确定。法人代表代表法人从事各项民事活动。在我国,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多以法人的形式出现,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作为营利性法人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非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为外国法人或经济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些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制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及分担责任。①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如母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无论是在内国还是在外国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作为分公司,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