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组织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各会员国境内有完整的法人权力,有权签订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与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基金组织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何地和为何人所保管,均享受任何形式司法程序的豁免,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上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豁免一切捐税和关税。

基金组织设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工作人员。理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由各会员国委派理事及副理事各 1 人组成。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工作,

由 20 人组成。基金组织实行加权表决制,即每个会员国除拥有基本票之外,

每 10 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份额越多增加票数越多。基金组织的决定由简单多数作出,重要问题则更大多数(如 85%)或一致同意方可作出。由于美国的投票权超过总投票权的 15%,因此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大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

总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对维持货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以及解决各会员国国际收支失衡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 年末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

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向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提供了贷款,缓解了借款国的债务负担,同时也要求各贷款国按基金组织的要求改革国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