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于 1952 年 9 月 6 日,签订于瑞士的日内瓦,1955 年 9 月

  1. 日生效,1971 年 7 月 24 日在巴黎进行过一次修订,修订本于 1974 年 7

月 10 日生效。中国于 1992 年 7 月加入,从 1992 年 10 月起成为公约的成员国。

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签订,并由其组织管理。公约共有 21 条,

外加两个有关条文的附加声明和决议。公约规定的主要原则是:

  1.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依照公约,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2. 二、世界版权公约 - 图1二、世界版权公约 - 图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公约所实行的自动保护原则需要履行规定的手续,版权保护应具备一定形式。即只有在印刷出版物上注明该公约的版权符号 、在音像出版物上注明符号 以及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才能满足公约的形式要求,在其他缔约国自动受到保护。

  3. 独立保护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同,即每一个成员国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皆依各该国法律受到保护,而不受作品在来源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公约对各成员国版权法的保护水平规定了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受保护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作品。(2)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起码要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3)对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25 年,或作品发表之后 25 年。

此外,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内容是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涉及翻译权和复制权两种权利。

公约还对追溯力的问题作了规定,依据第 7 条,公约不保护已永久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表明公约不具有追溯力。

《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约。一个国家可以参加其中之一,也可以两个都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