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执行令程序

执行令程序指执行国法院收到承认与执行判决的申请后,仅对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时,颁发执行令予以执行。采用执行令程序时一般不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手续较为简便。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程序。

(二)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指执行国法院收到承认与执行判决的申请后,根据条约进行登记,并在登记的基础上承认和执行。登记程序仅为英国采用,但须有条约作为基础。并非所有判决都可采用登记程序,登记程序主要针对金钱给付、离婚、分居等判决。目前法、比、德、挪、意、奥、以色列以及部分英联邦国家,其作出的判决如符合 1933 年英国《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规定的条件,便可以登记程序在英国执行。

(三)重新起诉程序

重新起诉程序指当事人将外国法院判决交执行国法院并重新起诉,执行国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新的判决,并按执行内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执行。在此程序中,外国法院判决只是作为诉因,执行国法院将其作为证据看待,被执行人可以在审理中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抗辩。美国将此程序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英国对不适用登记程序的外国法院判决,适用重新起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