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按照 WTO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复审和交叉报复。

(一)协商(Consultations)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 30 天内(紧急情况下 10 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 天内(紧急情况下 20 天内)解决争端。

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

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 10 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 DSB 后,允许参加协商。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Good offices,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在解决争端的 60 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

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调解,此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是指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要求。

(三)专家小组(Panels)

当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 DSB 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 3 至 5 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向 DSB 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 DSB 起 60 天内,由 DSB 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四)上诉机构的审议(Standing Appellate Body’s Review)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 DSB 或 DSB 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 DSB 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 7 名公认的、具有法律、

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 4 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 DSB 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补偿和交叉报复(Compensation and Cross Retaliation)

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 DSB 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 20 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 DSB 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他义务,除非 DSB 一致拒绝该项要求。

根据《谅解协议》的规定,申诉方在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 原则上,申诉方应中止履行与产生违反、抵销或损害的同一协议中同一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不奏效,则

  2. 中止履行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仍不奏效,则

  3. 中止其他协议中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即按照上述顺序,经 DSB 批准,允许进行交叉报复,除非有关协定中禁止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交叉报复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止履行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应与利益被损害或抵销的水平相当。

如有关成员对减让水平提出异议,或指控实施中止减让方未遵守上述原则和程序,则由原专家小组或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员裁定的事项不涉及审查被中止履行的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性质,只裁定:(1)减让水平是否与被抵销或损害的水平相当;(2)中止履行减让义务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和程序;(3)有关协定是否允许中止履行减让及其他义务。

仲裁只进行一次,在仲裁期间,不得中止履行减让或其他义务。裁决作出后应立即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以便作出授权决定。

(六)仲裁(Arbitration)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 DSB 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