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

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均不涉及。归纳起来, 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

(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法国民法典 1583 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支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

  1. 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

  2. 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3.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所谓特定化,又称划拨(identify),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的合同项下。

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这一原则。根据法典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1. 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

  2. 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

  3. 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货物已特定化,且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或拒绝保留货物时,或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时所有权重新转移给卖方,不构成一次买卖。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适用这一原则。《1893 年货物买卖法》(现《1979 年货物买卖法》1995 年修订本)第 16 条规定,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

  2. 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

  3. 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买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

  4. 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on approval)或“准许退还剩货”(on sale or return)或其他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

  5. 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他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9 条规定,所谓处置权的保留是指当货物已被装船,根据提单所列,收货人是凭卖方或其代理人指定时,则可在表面上被视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置权。

当卖方开出汇票,并将汇票和提单一并交付买方,要求其偿付或承兑汇票时,如买方拒绝偿付或承兑时,则财产权不发生转移。

国际惯例中,《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其适用的原则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类同,即如卖方依据法律对订购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此之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卖方将有关单据提交买方掌握的时间(第 6 条、第

21 条第 2 款)。《华沙—牛津规则》是针对 CIF 合同规定的,但一般认为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卖方承担提交单据义务的即所谓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如FOB、CFR 合同。在卖方无此义务的情况下,如工厂交货或目的地交货合同中, 则可以推定所有权是在货物交给买方或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时间发生转移。

此外,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直至完全付清价款之前,或依照另外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①

(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和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相同,德国法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订立物权协议。根据这一协议,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 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