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管辖权的限制)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指除非一国主动放弃,当其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可以豁免于任何外国的司法管辖。现代国际法显示,同样的豁免也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国家豁免实质上是对各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限制,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 管辖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 诉讼程序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3. 强制执行豁免。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加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

(二)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理论及实践

几个世纪以来,所有国家对于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基本无异议,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二次大战之前。二次大战之后,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涉外民事关系之中,导致许多国家逐渐改变了原来的做法,从而出现了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不同理论和实践。

  1. 绝对豁免理论和实践。该理论主张,国家(某些国际组织)及其财产享有完整的司法管辖豁免。该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 1234 年,教皇格里高里九

世以“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的教令将其提出,至 19 世纪初形成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二次大战前几乎是所有国家的实践,但二次大战后,越来越多

① 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103~104 页。

① 丁伟、陈治东主编:《冲突法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274~277 页。

的国家放弃了这一理论和实践。目前,依然采用这一理论和实践的国家并不多,包括部分东欧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①

  1. 限制豁免理论和实践。该理论主张,当国家(某些国际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豁免;同样道理,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的财产,也不享有司法豁免。限制豁免理论的关键是区分国家的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只对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至于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划分标准,国际上有不同的观点,目前大多数国家主张按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目的进行划分。限制豁免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初,二次大战后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这些国家相继立法,将限制豁免理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中最具影响的立法有:1976 年《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1976 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 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