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组织决议

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决议和规定,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已成为指导成员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1962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确认了各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提出了以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化,征用的合法性以及将有关争端尽量诉诸国内管辖的原则。1971 年 77 国集团通过的《利马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有充分参加改革世界贸易和货币制度的磋商和决策等原则。这些原则经 1974 年联大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及行动纲领》和《各

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这些决议和主张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展贸易、投资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国际组织,特别是二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的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