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

一、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关于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直接涉及国际投资中有关外交保护权、国有化及国家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属于国际投资关系的先决条件。目前国际上对投资者实行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国民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标准是指在互惠的条件下,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法律同东道国国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同等地位,即东道国授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不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外国投资者在所在国取得的一切权利,是所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直接依据国际法而产生的,因此国民待遇是国内标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应当服从该国的法律管辖,在法律上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同等保护,承担同等义务和责任。

(二)最惠国待遇标准

指在互惠的基础上,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依法享有该国赋予或将要赋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同等待遇。其特点是寻求同第三国国民间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中确定,是一项条约条款。作为施惠国的东道国依据条约条款给予外国投资者与第三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问题

差别待遇是指在不同国家、个人和实体间实行不平等待遇。包括外国国民和实体间、外国国民和实体与第三国国民和实体间的不平等待遇。例如给予优惠,课以义务或限制一定范围内的权利等。差别待遇分为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国际法所允许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才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