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

基金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经会员国请求,以该国货币向基金普通资金账户上的普通资金中购买特别提款权或其他会员国货币。如经请求,基金组织可决定提供符合基金宗旨的金融和技术服务。也就是说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向会员国政府发放中期贷款(3—5 年),以弥补会员国经常项目的国际收支暂时失衡。但贷款发放时要求借款国按基金组织同意的方案调整其经济政策。

此外,会员国必须按规定有条件使用普通资金,不得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为大量或长期的资本输出之用。否则基金组织可以宣布该会员国无资格使用基金资金。但会员国为扩大出口或进行正常贸易,金融业或其他业务使用基金普通资金作必需的合理数额资本交易,以及会员国使用其自有资金作符合基金宗旨的资本转移不在此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各会员国的认缴份额,认缴份额以特别提款权表示。份额的分配主要根据国内生产总值、贸易流量、国际储备等因素进行。此外,基金组织也可以对外借款。特别提款权不仅是一种特殊的货币计值单位,同时也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分配到一定数额的特别提款权后,一方面可用于储备资产以备急需, 另一方面可用来归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抵偿会员国间国际收支的差额,但不能用于支付。从 1974 年开始,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按“一揽子货币”定值,现在的特别提款权以五种货币定值,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