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含义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之所以作为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制度,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规避最终导致了本应支配某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没有得到适用,因而被认为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之一。也有的学者认为,从法院角度而言,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当事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而援引的对其有利的外国准据法则须予以排除和限制。

在国际私法中,有关法律规避的最著名、最典型的案例为 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诉比贝斯哥案”。该案事实如下:法国王子鲍富莱蒙之妻,原系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入法国籍,其后因夫妻不和而别居, 因为 1884 年以前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同鲍富莱蒙王子离婚而同罗马尼亚比贝斯哥王子结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归化德国的次日,即诉请德国法院与法国籍丈夫离婚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即在德国与比贝斯哥王子结婚。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布离婚与再婚无效。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在王妃通过取得德国国籍而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下取得的,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最后,法院判决该王妃在德国的离婚、结婚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