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等, 确定继承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均由法律规定,各国立法和实践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德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范围定的很宽,包括: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而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范围定的相对窄,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各国立法和实践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确定

各国为确定法定继承准据法常采用下述冲突原则。 1.遗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原则是从“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传统的

物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最早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法定继承准据法的理由是,遗产继承属于物权的转移,引用物权冲突原则解决遗产继承法律冲突较为妥当,另外,适用遗产所在地法有利于维护遗产所在地的利益,使判决得以被承认和执行。

遗产所在地法原则可以在同一制下运用,也可以在区别制下运用。在同一制下运用时,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按遗产所在地法,当遗产多处分布时, 适用起来相当复杂,目前除南美少数国家外,几乎没有国家再在同一制下运用遗产所在地法原则。在区别制下运用时,遗产所在地法仅适用于不动产遗产的法律冲突,而动产遗产的法律冲突适用其他的冲突原则,目前美、英、法、比、卢、澳及一部分南美国家均在区别制下运用遗产所在地法原则。

2.被继承人属人法。按被继承人属人法原则确定法定继承准据法为更多的国家所采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可以一般区分为被继承人本国法和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前者,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后者。被继承人属人法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法律观点是,继承乃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是死者人格的延伸,是身份的转移, 故应受属人法支配。另外,就各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而言,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也是依继承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远近来确定的,亲属法上的变化必然影响到继承关系,故适用属人法也较为合理。

被继承人属人法原则可以在同一制下运用,也可以在区别制下运用。在同一制下运用时,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按被继承人属人法,适用起来较为方便,但可能针对性不强,也极易受到遗产所在地国的抵制,目前德、意、日、奥、荷、西、葡、墨、希、瑞典、波等相当多的国家在同一制下运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原则。在区别制下运用时,被继承人属人法仅适用于动产遗产的法律冲突,而不动产遗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目前美、英、法、比、卢、澳及一部分南美国家均在区别制下运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原则。

(三)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1.立法和实践的一般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确定涉外法定继承的准

据法,我国外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4 年发布了《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原则》规定:“外国人在华遗产中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动产在互惠的原则下,可适用被继承人国家的法律”。在之后的一个较长时期中,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遵循《原则》的规定。1985 年我国颁布《继承法》,该法第 36 条就法定继承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继承法》的规定是对《原则》规定的发展,除增加了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外,还将动产适用改为“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1986 年我国《民法通则》又对涉外法定继承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除上述国内立法和实践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中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如 1959 年《中苏领事条约》、1980 年《中美领事条约》,根据这些条约:缔约任何一方公民死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如此,我国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

2.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确定。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直按区别制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根据上述立法和国际、国内实践,我国在确定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时坚持如下原则。

  1.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即不动产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决定。

  2.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原则。即动产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均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决定。

  3. 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即条约规定优先于国内法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