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综观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大都从反面规定,即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否定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 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一,判决作成国与判决承认、执行国既不存在条约,也不存在互惠; 第二,依照承认、执行国法律或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判决作成国法院

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三,外国法院判决违反了承认、执行国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四,外国法院判决是因欺诈而作出;

第五,被执行人未得到或未及时得到出庭通知,因而丧失了出庭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第六,外国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失去法律效力;

第七,对同一系争标的,执行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或执行国法院已承认和执行了第三国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