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基于这种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主权国家是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行使其管辖权的。与此相应地, 在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各国也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按照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在自然人方面,这种隶属关系的形成主要依据个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居所或者具有征税国的国籍;在法人方面,则主要依据法人是否在征税国内注册登记或者其总机构等是否设在征税国境内。这种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法学上统称为“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着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根据纳税人在一国有税收居所这一事实,居住国可以要求该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国内和国外,即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居住国行使的这种征税权力,就是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是指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这种源泉关系通过不同的地域连结标志表现出来。常见的有这样几种:表现不动产所得来源的地域标志有不动产所在地, 表现营业利润来源的有常设机构所在地,表现劳务报酬的标志有劳务提供地,表现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来源的有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这些地域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法上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来源国有权要求那些虽无税收居所但却有收入来源的非居民纳税人,就其在该国境内获得收益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这种根据所得与本国的经济利益联系对在其领土内的财产或所得征税的原则,称为“来源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