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主要是征税国用来针对非居民的。对非居民的征税,仅限于来源自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对非居民来自征税国以外的所得则无权征税。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下边分别说明对这四种所得的来源管辖。

(一)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在国际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企业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它是纳税人应税所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种。

  1. 常设机构原则。在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征税问题上,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是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它具有三个特征:(1)有一个营业场所,包括房屋场地与机器设备等;(2)这种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3)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这种固定场所从事的必须是营业性质的活动。常设机构还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等。按照常设机构原则,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利润征税,仅限于通过非居民公司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对于非居民的那些不通过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则不视为来源于国内的营业所得,因而也不进行征税。

  2. 独立企业原则。要真正实行常设机构原则,还必须采用独立企业原则。

因为从法律地位上讲,常设机构与国外机构是同一法人,因此,收入来源国按来源管辖权向常设机构征税,就有必要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 令其独立地计算盈亏,把作为一个独立企业所应取得的一切利润都归之于常设机构,使来源国能够从源征税。这种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征税的作法就是独立企业原则。当然实际上常设机构并不是独立企业。

  1. 实际联系原则。将哪些所得划归常设机构征税,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实际联系原则”,即所得的取得应与常设机构本身的活动有关,如常设机构本身的营业利润与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投资、贷款的股息、利息等。 4.引力原则。国际上通行的另一个原则是“引力原则”,即非居民公司

在收入来源国内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却在来源国境内自行开展营业活动, 如果该项营业活动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收入来源国则可按“引力原则” 将其所得引归常设机构,实行从源征税。

(二)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

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主要是指从事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里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誉权、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投资所得是在非居民没有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取得的,或者,虽然设了常设机构,但这些所得按实际联系原则不归属于常设机构。

对投资所得征税的特点是:(1)收入来源国采用预提税的方式征税。(2) 采用比例税率,不实行累进税率。(3)按投资所得的全额征税,而不像对营业利润那样在扣除费用后计征。(4)由于不扣除费用,税率一般较低。(5)一般按照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制定不同的预提税率。只有个别国家不加区分,实行同一税率。

关于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1. 对股息来源地的确认,各国比较一致,一般都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股息来源地。即股息来源的确定是实际发生地。由于各国在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采用的标准不同,有的国家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实际管理中心地为股息来源地,有的则以分配股息公司的注册成立地为股息来源地。

  2. 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确认,通用的原则是以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地为准,即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债务人所在地。

(三)对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前者指的是个人从事一般的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后者指个人由于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等。

关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国际上一般以劳务的提供地为准。各国的征税,一般按两种情况进行:一是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一定天数,各国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为 183 天。未满规定天数的非居民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免予征税。另一种情况是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设有经常从事这类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例如,医生的诊所,律师、设计师的办公处所等。那么,有关常设机构的规则,也适用于非居民的这种固定基地。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非居民,如外国戏剧家、电影、电视表演艺术家和运动员在境内从事独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则一般不受上述两种情况的限制。

对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各国实践中一般以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地为其来源地对其征税,国际上采取的普遍做法是: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国从源征税。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则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1)在一个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 183 天;(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按此规定,如三者缺一,则仍可由另一国按来源管辖权征税。但是对于非居民由于在收入来源国境内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取得的董事费或薪金所得,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财产所得指转让各种财产的所得。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不动产的转让所得时,国际上的通行原则是由财产的所在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