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可以从规范性质的角度分类,包括:国内特别程序规范、国内一般程序规范、条约中的程序规范。国内特别程序规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主要构成部分,由于这部分规范只能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因此具有专用性;国内一般程序规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辅助构成部分,当一国特别程序规范中无相应规定时,适用一般程序规范;一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中的程序规范具有优先适用性,无论该国就相关问题是否有特别程序规范或一般程序规范,均不能与条约中的程序规范相抵触。因此, 一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国内特别程序规范、国内一般程序规范和条约中的程序规范的有机结合。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可以从诉讼各环节的角度分类,包括:民事诉讼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在我国的现行诉讼法律体系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既有特别程序规范,也有一般程序规范和条约中的规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

和第 238 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特别程序规范的规定,特别程序规范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程序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