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of Commerce)成立于 1911 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下属的常设仲裁机构。它是瑞士影响最大的仲裁机构,既受理国内的商事案件,也受理其它国家的当事人提交给它的国际商事案件。由于瑞士同瑞典一样,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就使得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的裁决比较容易为许多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的当事人所接受,从而使其逐渐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的中心。

该仲裁院目前适用的是 197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调解和仲裁规则。根据该调解规则的规定,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和仲裁两个部。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或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请求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对它们间的争议进行仲裁时,由商会会长从商会理事会人员或其它适当人选中指定仲裁庭主席或独任仲裁员。3 人仲裁庭中的其余 2 名仲裁员由仲裁庭主席从商会会长为每个案件提出的 4 人名单中选定;如当事人有约定,也可由双方各指定 1 名。

当事人如协定仲裁庭为 5 名仲裁员组成时,则由仲裁庭主席选 2 名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各指定 1 名。关于仲裁适用的法律,“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应依据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作选择的情况下,依据瑞士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实体法或与当事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实体法对有关案件作出实质性的终局裁决。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或在仲裁过程中授权仲裁庭按公平原则进行裁决。此外,调解的作用也在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过程中得到充分重视,除独立

进行的调解程序外,仲裁员或仲裁庭还可以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候促成和解。